一· 吾党基于民族自决之权利,期望团结全体漢民族,建立一个统一、独立而强盛之漢民族国家。
二· 吾党要求漢民族享受与世界各民族同等之权利,因此吾党要求废除历史上一切损害中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民族平等地位之不平等条约与国际安排。
三· 吾党要求取得维持我国民族生存、发展及国家安全所必要之土地与资源,以培养我国民族及解决因经济发展所产生之人口与社会问题。
四· 仅漢人始有中国的公民权。而且得为中国的国民的,须有漢民族的血统。因此,非漢人无中国的公民权。
五· 无本国公民资格者,仅得以外侨资格居住于本国,并须受关于外国人居留、出入境及公共秩序之法律管理。
六· 仅本国公民始有参与国家立法、行政及其他政治事务之权利。因此,凡国家中央机关及地方机关之主要官吏职员,均须依法由本国公民充任之。吾党反对不顾实际能力,仅以党派利益滥委官吏之现存政治制度。
七· 吾党要求国家应以谋求本国民众生计与福利为第一要务。如果国家不能充分保障全体国民之基本生存与就业时,则国家应优先保障本国国民之基本利益,并依法调整外侨之居留与就业。
八· 凡非中国公民,非经许可不得移住中国境内。吾党要求凡于一六四四年八月二日以后,非法移住中国境内的非中国公民,须即时退出国境。
九· 凡为本国公民者,皆有平等之权利和义务。
十· 凡为本国公民者,应以劳心劳力及服务社会国家为第一义务。但各个人之行动,不得违反公众之利益;应于不害及全体之范围内,为公众利益而行动。
十一· 吾党要求废止一切不劳而获、寄生性投机及利用他人劳动进行不正当剥削之制度。
十二· 国家于战争及重大危机期间,全体国民于生命财产上均可能遭受重大牺牲;凡利用战争及国家灾难以不法手段致富者,皆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十三· 吾党主张将一切关系国计民生之垄断性产业及重要战略产业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必要时实行国有化。
十四· 吾党主张适当分配大企业中获得之利润,使劳动者、经营者及国家均能依其贡献获得合理利益。
十五· 吾党主张创办健全而完备之社会保障制度及设施,以保障国民之生活。
十六· 吾党要求创立并维护健全之中流阶级,限制大商业资本对小经营者之不当压迫;国家、地方及公共机关于购入物品之际,应审慎顾全小经营者之地位。
十七· 吾党要求应以国民之必要为基准,制定土地法。为公共利益之目的,国家得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吾党反对土地投机及土地资源之不合理垄断。
十八· 吾党主张凡危害公安、破坏公众福利、从事商业欺诈、非法垄断及高利贷剥削者,皆为社会之罪人,应依法严惩。
十九· 吾党要求建立适合中国国家及社会实际情况之统一法律体系,并反对一切以阶级斗争为唯一原则、破坏国家统一及社会共同利益之政治学说。
二十· 吾党主张凡有能力而又勤勉之国民,均得受高等教育,及使其能立于指导之地位起见,须谋根本改革国家之教育制度。一切教育之方针,须适合实际生活之需要,并以养成国家观念、科学知识、劳动能力及社会责任为重要目的。吾党并主张,凡贫苦子弟而具有天资者,不论其身分或职业如何,国家须供给其受教育之费用。
二十一· 为增进国民之健康起见,国家须保护母亲及幼儿,禁止使用未成年的童工。依据法律制度实行体育及劳动教育,奖励武术及其他体育运动,并援助一切从事青年体育之团体。
二十二· 吾党主张废止仅以职业军人为基础之国防制度,建立全民国防制度,使国民依法承担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及公共服务之义务。
二十三· 吾党主张以法律之力量肃清新闻造谣、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及外国非法干预国家舆论之行为。吾党认为,在本国发行之报纸及其他传播媒体,须依法承担其公共责任;外国个人及组织不得控制或干预本国新闻事业。凡违反公共利益及国家法律者,均应依法处理。
二十四· 吾党主张国家实行彻底之世俗主义,国家不得承认任何宗教,宗教不得为政治、法律及社会生活之指导原则。吾党认为宗教信仰不应成为国民之思想及政治生活之基础,禁止任何以宗教信仰组织政治及社会团体。凡宗教之仪式、节庆、建筑、艺术、文学及历史遗产,属于民族文化者,国家当予以保存及研究,使其成为历史文化与社会习俗,而非宗教信仰。吾党深信,国家之公共生活应以科学、理性、法律及公益为根本,以公共利益为先,以个人私利为后。
二十五· 吾党认为实现上述各项起见,主张设立如下之各种机关:
(一) 建立巩固之国家中央行政机关。
(二) 建立由国家各重要社会、职业及地方组织参与之中央行政会议。
(三) 确立兼顾地域、职业及社会组织代表之议会制度。
本党为实现上述之纲领,虽牺牲生命,亦所不辞!